从创作的主体来看,民间音乐作品是集体智慧的结品,“作品虽然开始由个人所创作,但其创作是其时社会生活之使然,也是其时社会群体创作水平的反映,故优秀作品一经出现往往即为其时彼地的社会公众所接受,并在传唱中加进每个社会成员的理解、发挥,终成为集体作品民间音乐作品创作的集体性可能表现在同一时期的社员之间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娱乐时的集体创作,如劳动号子就是产生于集体协作的劳动中,劳动者们发出的吆喝声逐渐演变为调整呼吸、统一动作和产生凝聚力的歌曲,以此来实现统筹劳动的功能。在仪式音乐中,民间音乐作品的表达也需要由多人完成。如浙南畲族在“做聚头"仪式中,贯穿有东道主、本师公、引坛师、证坛师、监坛师、度法师、净坛师、保举师、征战师、哈老师、东皇公、西王母娘及其侍女“双伴"等十二法师参加的“十二曹"演示的“造五营寨舞"“送老君舞"“造水洗坛舞"等;在“做功德"仪式中也有“房照”“度王”“引师”“同引”“师主”和二位“孝度”等七位法师主持的《丙歌》《节气歌》《敬酒歌》和“过乡牒”“捞鹤"“背老伽"贯穿的歌舞。0集体性也可能表现为不同时期传承者的“点滴"游移以及受外在因素影响使音乐风格发生的改变,如河南太康道情戏在元代时初现雏形,当时有着“完全徒歌"和“音调简古"的特征,明清以后,道情戏吸收了各地民间说唱艺术和民间小曲及戏曲精华,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变革,道光五年一度为归德府尹王凤生所禁,道光二十四年至同治十一年期间再度走向兴旺,清光绪年间至民国十四年,太康道情戏步人鼎盛时期。正因为经历了漫长的集体性融合时期,特定地区的民族、社区、部落等群体的民间音乐作品之间有着极强的融合性,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形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