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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者有哪些权利?

邻接权的性质属于专有垄断特权,各国在赋予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一定权利的同时也附加了权利限制,包括权利保护期限和非自愿许可制度。对表演者权来说,大多数国家对其精神权利是不加时间限制的,对其经济权利采用类似于著作权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但保护的起点是:如有录制则为表演首次被固定下来的时间,如未录制则以表演时的年份计算,录音匍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也是从录音制品发行之时和广播开始的年份计算保护期的。四61年《罗马公约》予邻接权以20年的保护期随后WPIVI'将保护期延长至50年。对于非自愿许可制度方面,些国家对著作权和邻接权采用平行限制制度,即著作权和邻接权采用同一限制制度,包括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引用、教育研究、临时录制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合理使用制度。如德国《著作权法》第83条规定.“本法第一章第六节规定〔著作权限制规定)准用于本法第77条和第78条规定的
属于表演者的各项权利0在表演行为和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中,些国家规定了非自愿许可制度的报酬机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86条规定:“已出版,或者以许可方式公开提供的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制品用于公开再现该表演的,录音制品制作人有适当分享表演者根据本法获得报酬的要求。《罗马公约第口条规定.“如果某种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或此类唱片的复制品直接用于广播或任何向公众的传播,使用者则应当付一笔总的合理报酬给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或给二者。如有关各方之间没有协议,国内法律可以提出分享这些报酬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表演者权针对的是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行为,一旦表演者许可将自己的表演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和制作广播节目,那么基于对作品传播的顺利进行,其就无法控制随后的传播行为,但可从随后的'次使用"中享有获得报酬权。这样,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均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双方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获得报酬的比例力一些国家规定两者应当平均分配“二次使用"中的报酬,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四章表演者及录音制作者的共同规定:“报酬由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平均分配。"也有些国家采用了更细致的分配方法,如阿根廷1974年第L67074号法令第5条规定:“表演者提取67%,录音制品制作者提取33%,表演者所提取的67%中,67‰归主要表演者,33%归次要表演者。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完全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的权利限制,河此外还针对邻接权的特殊性作出了特别限制对表演者来说,“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精神权利不受保护期限制,但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月31日。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来说,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广播组织来说,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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