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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可分为几种类型?

将演出监督的对象区分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舞蹈类动作作品有利于在演出环节上理清一台综合性的舞台演出中每一项具体内容,将不同类型的艺术作品纳人演出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和不同团队。当然,上述它类作品在演出实践中是最主要的演出监督对象,但随着舞台艺术“声光电"技术的发展,美术作品、电影作品以及类似于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在舞台表演时变成不可或缺的部分。一台完整的演出可能涉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所有的作品类型,通常表现形式是上述作品的融合。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对下列作品的含义的规定是: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演出可分为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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